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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国量刑程序改革实现突破 同案同判成为可能

http://www.sina.com.cn  2011年02月26日08:27  中国广播网

  中广网北京2月26日消息 (记者孙莹)据中国之声《新闻纵横》报道,中国社会科学院刚刚发布的《2011法治蓝皮书》指出,司法改革稳步推进,截至2010年底,中央确定的60项司法体制改革任务,已基本完成48项。其中特别提到量刑程序改革取得进一步发展。

  为什么法律界对量刑程序改革如此关注?量刑规范化改革究竟取得了哪些重大突破?

  前不久,北京东城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寻衅滋事案,2010年4月9日,刘某等三名被告人酒后驾驶机动车,与他人发生刮蹭,殴打对方,造成严重交通堵塞,随后又对前来处理问题的民警进行撕扯、踢打、谩骂,导致民警受伤,检察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、妨害公务罪,公诉人在法庭上提出具体量刑建议。

  公诉人:请合议庭以寻衅滋事罪、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,请合议庭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半年至一年半。并且对被告人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同样的有期徒刑期限。

  法院最后认定三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;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,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。

  这样的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,在全国各级法院开始试行。而这距离北京东城检察院2000年在全国率先提出量刑建议,整整过去了十年。北京检察院副检察长温长军说,当初的改革是从疑问开始的:

  温长军:过去只注重定罪,只要我们案子起诉到法院以后,法院最后判决他有罪了,我们认为我们的任务就基本上完成了。到底判多少年的刑,可能对这个问题不是过分地重视。但是随着我们国家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,也随着我们对于刑事诉讼工作认识的不断深化,我们就开始注意到,同类的案件,比方说盗窃的数额差不多、年龄差不多、情节差不多,可能在不同的法官审理过程当中,或者在同一个法官审判过程当中,他所作出的量刑结果可能是不一样的。这个我们就提出了一个疑问,他是根据什么做出来的判决?

  虽然实践中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一样的案件,但是为什么同样是醉酒驾驶致多人伤亡,有人被判处无期徒刑,有人仅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?为什么同样是利用银行自动取款机出错取款,有人被判无期,有人被判五年?老百姓不理解。中国人民大学刑法学教授、博士生导师田宏杰:

  田宏杰:对于老百姓来说,他们最关心的在刑事案件中是两个方面的问题:一个是定罪的问题。如果说这个案件肯定定罪,老百姓其实他不关心到底应该是判贪污罪呢还是应该判职务侵占罪,而老百姓关心的是给他判什么刑。

  2010年,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、公安部、国家安全部、司法部联合制定了《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,确认了量刑活动的相对独立性,对量刑的程序、证据运用作出详细规定。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厅长彭东分析说:

  彭东:到目前为止,量刑建议已经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全面铺开,有利于促进量刑公开、公正,从而保障司法公正;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,加强审判监督;有利于完善刑事审判程序和刑事诉讼结构,使之更符合司法规律。第四个意义是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。提高了当庭宣判率;也可以减少部分不必要的上诉和抗诉。

  当量刑成为庭审的一部分,谁是最大的受益者?田宏杰教授分析。

  田宏杰:恐怕最受益的首先是被告人,因为它有利于被告人人权的极大的保障。到底被告人该受几年刑?在没有量刑答辩程序之前,被告人是没有发言权的。其实就好比一个人生了病,该用什么样的药,该吃多少时间的药,给了他一个发表意见的机会。真正让他重新回归社会。

  走下法庭,法官如何具体计算被告人的刑期呢?我国刑法中,很多罪名规定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法官判三年、判十年,都合法,而对于被告人来说,后果却是天壤之别。为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规范,最高人民法院出台《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(试行)》,提出量刑三步走,在确定量刑起点后确定基准刑;考虑全案各种情节确定宣告刑。同时,量刑情节以百分比的形式明确下来,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审判长陈学勇告诉记者:

  陈学勇:过去对量刑情节,刑法是做了比较原则性的规定,比如对自首,它规定了可以从轻、减轻处罚,但是从轻多少,减轻多少,刑法是没有规定的,量刑改革我们就把这些情节进行了量化,规定有自首情节的,可以减轻基准刑的百分之十到四十,这是怎么来的呢?我们是通过对以往实践中大量案件的分析,归纳出来的一个比例。

  陈学勇介绍,最高人民法院将在已经确定的十五个罪名的量刑规范基础上,继续扩大成果;推动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列入刑事诉讼法修改计划,同时对裁判文书作出进一步改革,说理部分增加量刑的论述。

  量刑规范化改革仍在稳步推进,田宏杰评价:

  田宏杰:它使得中国老百姓期盼的刑事司法公正,尤其是量刑的公开化、透明化、程序化和规范化,使得同案同判的期待不仅在今天成为了可能,而且已经成为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最为核心的组成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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